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额的迅速上升,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正愈来愈受到外贸管理部门的重视。为了保证国家税收,防止贸易商高价低报逃避关税,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了有效的审价工作。商检系统也已经全面开展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。这项工作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,而且显示了相当的活力,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不少贸易商虚报价格的现象,应当进一步加强商检与海关的协作,进行联合估价。
一是联合估价有利于堵住漏洞,防止偷漏关税和夸大投资等现象的发生。自海关对部分三资企业的投资货物依法征税以来,出现了一些为避税而高价低报的现象。如果进行联合估价,在很大程度上能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。
联合估价,加强行政部门间的协作,进一步保证国家对企业的税收征管。目前,跨国公司在国内的分公司,外国公司在国内的分支机构,外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合资、合作企业中存在着一个国际性的问题,即一批经营者采取转移利润的手段,使分公司造成亏损,从而逃避所在国的税收。他们转移利润的主要手段之一,是利用进料加工、两头在外的贸易形式,通过加大成本造成企业帐面亏损。因此如果海关能够凭商检部门出具的价值证书确定进料金额,核销进料数量,就可有效制止其利润的转移。
二是联合估价具有可行性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规定:进口商在报关时除提供发票、装箱单外,还要提供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证,以供海关审价。据此,开展联合估价,就可以将商检价值鉴定证书作为货物的一种有效价值依据之一。中国商检既履行法定检验的政府职能,同时又处于国际贸易中公正的第三方位置,通过几十年的业务发展,已经在国际市场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。在近年来开展的商检评估工作中,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,积累了相当的价格信息资料,培养了一支素质良好、技术门类齐全、经验丰富的骨干鉴定队伍,已经具备与海关协作共同开展联合估价的条件。
估价的核心要求——“公正准确”,既是海关审价的重要原则,也是中国商检历来倡导的宗旨。联合估价,完全符合国际惯例,为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,创造了有利条件。
为此,商检有关专家建议:首先,在国家商检局与海关总署协调的同时,可以先在几个海关与商检联系紧密的地区搞试点;其次,一些经海关初步判断认为有问题的商品,经委托,可以由商检作进一步的价值鉴定;第三,在商品选择上,结合商检评估工作实际,可以先对机械设备进行联合评估;第四,在对象选择上,应有针对性地从独资企业、私营、个体、乡镇企业开始,进行联合评估。这样,经过一段时间实践,争取逐步推进进出口货物联合估价工作。
在管理机构上,应当建立统一归口管理机构,加强对外交流合作,组织人员培训考核,完善价格信息网络,制定和监督实施价格资料交流的规定,组织和促成相应的立法工作。有计划地设立海外估价机构,将装运前估价和到货后的联合估价工作开展起来,并逐步强化货物在出口地的估价工作。